以《危老條例》來說,在2022年5月9日前申請重建者,可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在更新後,地價稅、房屋稅也有減半徵收補助,若持有2年內未賣屋,最長有12年的減半徵收優惠。但是改建之後的房子究竟如何登記?基於稅務上的節稅考量,大部分會建議避開贈與方式,因為除了要繳納不少的贈與稅外(超過法定贈與額度以上部分,要繳納10%以上的贈與稅賦),另外土地增值稅部分仍需按一般稅率繳納,所以仍以登記父母(原老屋所有權人)名義為宜,待百年之後再由子女繼承,可省掉鉅額的稅賦。
在新北市板橋的真實危老案中,曾有地主想要趁改建就把房子贈與給小孩,經過代書試算,因老屋沒有經過轉賣,第一手屋主持有到現在的公告市值已經翻了數倍,試算後贈與稅高達500~600萬元,嚇壞地主,後來決定還是等身後再用繼承方式給小孩。
1.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意指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
2.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無照之違章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3.地價稅
地價稅為地方稅,意指每一筆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均須課徵地價稅,「土地面積」的計算與徵收是依各直轄市、縣市規定進行計算。
4.契稅
建物所有權因發生房屋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移轉行為及設定典權,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依法由取得所有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向主管機關所申報核課之一種『建物契約稅』簡稱「契稅」,而稅率會因取得不動產方式的不同而變動。
5.其他稅賦
建物登記規費、代書費、印花稅
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測量、鑑界之相關規費、代書費
自行辦理出售、贈與、繼承所衍生之稅費
『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八款實施年限,自本條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土地增值稅意指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
◆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稅率-累進差額 -長期減徵-增繳地價稅額 -依法減徵稅額=土地增值稅
◆ 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公式
所謂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1.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設定典權之土地: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依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及建築物,在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40%。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減徵4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地主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其原持有之土地應移轉予實施者,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由實施者檢具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無需由地主申報。
建物所有權因發生房屋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移轉行為及設定典權,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依法由取得所有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向主管機關所申報核課之一種『建物契約稅』簡稱「契稅」,而稅率會因取得不動產方式的不同而變動。
◆ 契稅計算公式
申報契稅金額(房屋現值)×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應納稅額。
◆ 契稅計算舉例說明
甲向乙購買位於台北市的房屋一棟,房屋標準價格6,000,000元,雙方訂立買賣契約,買方甲即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買賣的契稅為6%,應繳契稅為6,000,000×6%=360,000元。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減徵40%。(實施期限至113年1月31日)
以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減徵40%。
實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契稅。
地價稅為地方稅,意指每一筆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均須課徵地價稅,「土地面積」的計算與徵收是依各直轄市、縣市規定進行計算。
以各筆土地8月31日之歸屬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繳納期限至當月月底截止。
◆ 地價稅計算公式
各地段土地面積 × 各地段申報地價 = 課稅地價
課稅地價 × 對應的地價稅率-累進差額 = 地價稅額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即自開工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止,若土地無法使用,可以免徵地價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無照之違章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計算公式
適用稅率 × 房屋課稅現值 = 應繳稅額